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 | |||||||||||||||||||||||||||||||||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施“经济保障、发展支持、价值引导”为核心理念的资助育人工作体系,着力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组织并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校内外的学习实践,为学生素质全面持续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三条 学校帮困助学的主要措施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各类补助补贴等。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凡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本科生、预科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经学校认定后按困难程度可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认定程序详见当年学校通知。 第五条 学校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认定工作。认定等级分为困难和特困: (一)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存在大额或经常性的教育医疗支出、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单亲等情况(之一)。 (二)特困学生的基本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属于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和特困供养学生)。 第六条 学生按通知要求向学院辅导员办公室提交《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特殊困难群体须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班级、学院、学校评审和公示,确定困难认定等级。特殊困难群体材料要求如下: 1.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 2.低保户:须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3.残疾人子女: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烈士子女:须提供优待证复印件。 5.孤儿:须提供福利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6.残疾学生: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7.特困供养学生:须提供救助证复印件。 第七条学生须如实向学校反映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学校将随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家访、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认定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据《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困难认定: 1.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或好转(包括在校期间已获大额资助),足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2.酗酒,经常在酒店、网吧、KTV、酒吧等娱乐场所进行消费,或因私自费出国(境); 3.奢侈消费或追求名牌,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娱乐电子产品、时装、化妆品或饰品等非必需品。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我校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对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过学校认定的困难学生,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智育排名应位于学科大类(专业)前50%(未分专业时按学科大类排名,分专业后按专业排名);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志愿服务; (七)学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参评资格: 1.处分未解除者; 2.参评学年有不及格课程。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并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程序是: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根据申请情况,择优进行评审和公示。 (三)经学院评审通过的学生,由学校进行终审和公示,并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确保将获得的资助款首先用于缴纳当年学费。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我校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对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进行相应的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未解除的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4000元。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并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程序是: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根据申请情况,择优进行评审和公示。 (三)经学院评审通过的学生,由学校进行终审和公示,并确定受助名单。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确保将获得的资助首先用于生活费支出。发放期间,如遇学生休退学等不在校情况,国家助学金自动停发。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高校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是非担保贷款。确需提供担保的,经济担保人或保证人由申请学生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三)遵纪守法,无未解除处分;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提供新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永久居留身份证以及贷款银行和学校要求的其他各项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利率及还贷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如有改变以银行规定为准): (一)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限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借款学生于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次月即进入还款期。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在本校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贷款还本付息可以提前一次性结清或按还款计划还款。 (三)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或终止学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或终止学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按约还款。贷款学生所有贷款、还款及逾期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面向全国,接受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录用、发展新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对贷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查询。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学生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或要求借款学生清偿贷款本息: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四)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学业,中途退学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六)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银行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指导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具体时间及流程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须主动告知贷款经办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前或终止学业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还款确认手续,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和基层就业补偿代偿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鼓励毕业生面向国家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以及面向上海市农村学校任教和基层涉农单位就业,我校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上海市有关政策要求,针对相关学生实施资助。 第二十九条 资助办法简介如下: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的资助额度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资助年限按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入伍时已交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复学生和退役士兵退役后实行学费减免。 基层就业(含农村任教)补偿代偿的资助额度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资助年限按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三十条 基层单位和农村学校说明: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上海市农村基层涉农单位是指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行政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工作场所在农业地区的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服务等的涉农企业单位。上海市农业地区专指崇明、金山、奉贤、青浦、松江5个区(县),以及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中的农业地区。 (三)上海市农村学校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5〕120号)的规定范围,以后如有变化,按相关通知执行。 第七章 勤工助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勤工助学中心在学生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校内单位安排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原则上为公共服务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或审核同意的勤工助学活动应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遵守劳动纪律。学生参加非学校组织或未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勤工助学活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用工单位合理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在校期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各类非法传销活动; (二)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类营利性活动; (三)在校外KTV包房等娱乐场所充当服务员等; (四)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或家长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参加由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无故缺席已报名的活动者,记入校内征信档案(系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章 困难补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困难补助申请制度。 第四十条 本人(或学费支付人)突发重病、遭遇重伤或家庭遭遇地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可以获得临时困难补助。在同一学期内,同一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学习实践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的团队实施特殊困难补助(主要面向本科生)。 第九章 社会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的资助,包括设立社会助学金、物资帮困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捐赠者对受助对象选拔的合理要求,优先推荐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或已办理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社会助学金的资助对象。目前学校有近40项社会助学金,部分列举如下:
第十章 砺志学苑 第四十四条 学校开设砺志学苑,从学生身心成长、能力成长、思想成长三方面科学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力发展体系,打造开放的系列课程和学员团队实训模式,深掘校内外优质资源,引导激发内生成长动力,致力于为学生素质全面持续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对每位学员的表现做好台账记录,建立成长档案和相应的激励淘汰机制。 第四十五条 砺志学苑有“砺志·爱祖国”寻访红色记忆,感悟时代发展、“砺志·长知识”技能培训、“砺志·增才干”实习实践、“砺志·向未来”名企游学等一系列课程,助力困难学子腾飞,构筑美好未来。 第十一章 志愿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锦绣志愿者总队(阳光公益服务队),鼓励引导获奖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未达到资助项目关于志愿服务时长要求的学生不得享受该项资助。原则上获得1000元及以上资助项目的学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应不少于25小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有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得享受大额的资助。 第四十八条 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原则上不享受大额的资助。 第四十九条 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含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研究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2019年6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