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办法

东华大学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36)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奖励名额根据当年上海市教委下达的通知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本科生规模分配名额。

第三章  评 审 条 件

第六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评优绩点排名位于前 10%,可以申请上海市奖学金。学年评优绩点排名超出前 10%,但位于前 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需提交证明材料),方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五)获得当年度东华大学奖学金;或者获得当年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并且获得当年度学习优秀奖和社会工作优秀奖。

第四章  组织保障与奖学金评审、发放

第七条  各学院以学院领导为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委员组成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校级层面以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主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发展联络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委员组成东华大学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每年930日前,学校下达各学院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学生处。

第九条  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对学院当年报送的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每年1130日前,学校将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201410月修订)